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條款是什麼?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可與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上關於勞動關係當中的時間條款比較多,但是,像有些職工影響的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就不受法律制度的約束了。不過,在公司單方面確定了勞動合同的時間之後,職工要注意核對一下勞動合同的期限跟試用期的時間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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