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做
一、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做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是提前30天向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之後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者不能隨意辭職,用人單位也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就得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那員工如果真要辭職的話是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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