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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薪資與口頭説的不一致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薪資與口頭説的不一致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薪資與口頭説的不一致怎麼處理?

1、如果工資在合同和口頭不一樣,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優勢地位,欺壓勞動者。但是你已經簽署了該份協議,對你而言想要推翻這個協議十分困難,畢竟口頭協商比其書面的,其證明力要弱太多了。

2、陰陽工資合同在一些民營企業大量存在,有的是為了合理避税,有的是為了少繳納五險一金,有的是為了防止將來的勞動糾紛中的賠償,有的是規避其它工資性成本,很多人默認了這種現象,但在今後的工作後一旦出現糾紛,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一種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説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我國一直是個非常重視勞動力的國家,頒佈了很多法律條例也就是為了保護我們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做為廣大勞動者的一員,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熟知其中跟自身相關的法律條款,這樣才能更加合理有效的保護個人利益,而不是被部分不良企業壓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