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簽署期限合同嗎?
勞動合同在應聘工作中扮演着一個重要的角色,通過勞動合同僱主與僱員才能明確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但由於工作的類型不同,有人就提出了問題,我們在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簽署期限合同嗎?接下來就列出幾種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和其期限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勞動期限合同的作用
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約定明確的期限。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表現消極,經常違反企業規章和勞動紀律但情節又夠不上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關係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解除勞動關係又給企業造成損失。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如職工不勝任工作),企業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國有企業除外)。因此,如果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宜太長),企業就有相當的主動權,可以避免承擔因辭退引發的賠償責任。
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勞動合同簽署期限合同嗎?答案是是否簽訂與簽訂的期限合同類型取決於僱主與僱員。而且根據工作類型與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合同的期限也會隨之改變。但大部分工作的勞動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該種勞動合同也能夠更好地保證僱主與僱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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