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一、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實際上也屬於一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訂立這類合同,有利於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力,也為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和志趣提供了便利。這一類的合同需要包含的要素和其他類型的合同是一致的。
二、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衞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對這一類的合同進行特殊的規定,只要保證合同包含的要素和內容是完整的,且均符合法律的要求的就是受到法律人認可的。如果雙方對於合同的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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