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辭職還要還培訓費嗎
一、未籤勞動合同辭職還要還培訓費嗎?
需要,培訓協議合法有效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未籤合同滿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者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訂立了培訓協議,如果培訓協議具備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即使培訓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只要合法,就必須遵守。勞動者履行培訓協議義務與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勞動者不能因為用人單位未籤合同免除培訓協議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現勞動者簽訂了培訓協議,如果用人單位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支付了培訓費,提前辭職需要按不高於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
但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不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違約金的數額計算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髮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事實上,離職的員工要不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跟雙方有沒有籤勞動合同是沒有直接的關係的。也有可能在員工剛入職的一個月之內公司就已經對其進行了培訓,但是還沒有來得及籤合同職工就已經要辭職了。這樣的話,員工需要賠償公司培訓費,但公司並不需要因不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因為還沒超過一個月,公司不籤合同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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