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人員需要填勞動合同嗎?
一、事業編制人員需要填勞動合同嗎?
事業編制人員是不填勞動合同而是聘有合同;在事業單位中工作,有簽訂聘用合同的,有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而與聘用制工作人員簽訂的雖然是勞動合同,但首先適用法律、行政法官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而不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形是人事關係。人事關係是在人事法律政策未有相關規定的情形下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從前述規定推論,在事業單位中籤訂勞動合同或是聘用合同的人可能是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俗稱編制內人員),也可能是勞動制的工作人員(俗稱編制外人員)。只是一般情形下與聘用制工作人員簽訂的文件稱為“聘用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故完全憑藉簽訂的合同名稱來定性該工作人員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未必準確。而應該分析構成人事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來定性究竟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人事關係在工資待遇、合同期、解聘、考核、獎懲、試用期等方面存在特殊規定,應當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3、監督管理部門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業單位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有簽訂聘用合同的,但前提一定要看是在編內還是編外,不同的人羣所受到的保護方式就會不一樣,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雙方約定了相關的條款,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有違反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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