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前離職不承擔防護用品折舊費嗎?
一、職工提前離職不承擔防護用品折舊費嗎?
需要承擔防護用品折舊費,員工與單位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提前離職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支付相關賠償和違約金,違約金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保密、其他因員工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違約事項的,在員工提出離職時,單位可能會向員工索要違約金,員工應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留原件,非原件要有公司專管人簽字)。
二、勞動者辭職時應注意什麼
(一)關於服務期以及違約金的約定。
很多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員工提出離職時,以必須工作滿多長時間為由拒絕員工離職。或者以違反服務期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則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即,除了單位有培訓以及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辭職後的手續辦理。
很多勞動者擔心自己強行離職後單位會扣留人事檔案、社保檔案以及不開發離職證明等,其實完全不必擔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自主選擇就業的權利的,所以是可以合法辭職處理的,但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就有關違約的情況進行認定,存在違約情況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特別是涉及到相關用品的折舊處理上,應當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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