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以隨時離職嗎?
在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其實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現實中,有的勞動者遇到如此情況,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會選擇離職。那這樣的情況下,沒簽勞動合同以隨時離職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沒簽勞動合同以隨時離職嗎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不用提前30天。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這樣的情況下雙方之間是屬於不定期勞動關係,自然就沒有必要在離職之前,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另外,由於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所以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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