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影響什麼?
一、勞動者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影響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多久通知單位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根據《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書面通知“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並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怎麼辦
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中對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主動終止勞動合同可能會在時間上影響舊公司工作交接和新的求職,應儘量提前30天告知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訴訟、協商、申訴的方法離職。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協商一致離職的任何一方都無需補償。滿足部分情形的,可以隨時離職,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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