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對於試用期時間
一、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對於試用期時間
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簽訂一年後到期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後,有三種處理方式,分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既未終止勞動合同,也未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不得超過二個月,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等工作滿一年,合同到期後,員工可以繼續和單位續簽,保持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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