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十二條一款第一項中勞動期限有何規定?
一、勞動合同第十二條一款第一項中勞動期限有何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相關知識: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後進來的,你單位第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一年一年的簽訂對單位更不合算,就等於第三年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二、勞動合同從其類別上化分可以分為三類: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並履行一定的手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須在合同書中明確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書中明確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某項工程任務完成期限作為合同期限。
如果勞動者在入職期間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具體的勞動期限,在進行簽署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做好是在合法的情況進行簽署,以免給勞動者自身帶來權益的侵犯,用人單位有權進行告知具體期限,並書寫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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