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否適用證據規則
仲裁前置,是勞動爭議的一大特點,這也導致了勞動仲裁的數量居高不下,隨着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遇爭議去仲裁已經成為大眾性選擇,那在勞動仲裁中需要注意什麼,勞動仲裁是否適用證據規則,下面由本站小編帶着大家認識一下勞動仲裁。
一、調研分析
調研顯示,在仲裁階段化解的勞動爭議,多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而在仲裁階段作出實體裁決的案件,絕大部分進入到訴訟程序。訴訟的結果是:仲裁裁決內容被判決內容大比例地推翻。這不僅有損勞動仲裁的權威性,也是對仲裁和訴訟資源的一種浪費。
根據該調研報告,仲裁和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規則不一致,是導致勞動仲裁和審判結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實行舉證時限制度。當事人如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不組織質證。然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仲裁中是否實行舉證時限制度沒有作出規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九條賦予了仲裁委員會指令當事人提供證據期限的權力,該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的規定仍有較大差異。首先,該規定並未明確指令的期限至少應該是多少天;其次,對在指令期限內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未明確;第三,如何處理當事人在仲裁中未提交而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該規則也並未明確。對於這些問題,該規則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該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證據規則的適用
仲裁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陳述自認情況在訴訟程序中還是否具有效力,目前還沒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是仲裁中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視為是訴訟中已經提交的證據,當事人仍應進行重複舉證;當事人在仲裁中沒有提交的證據,在訴訟中可以作為新證據提交,法院仍然組織質證。這相當於在一次糾紛處理程序中給了當事人兩次舉證質證、陳述自認的機會。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勞動仲裁同樣適用證據規則。
當事人在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都會隱匿在仲裁程序中發現的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改變對自己不利的陳述,甚至於舉出與仲裁中己方陳述相反的證據。當事人利用第二次舉證機會反言、翻證的不誠信行為,不僅妨礙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增加了仲裁和審判結果不一致的比率。
勞動仲裁機關辦案的辦案規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而法院適用的證據規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為統一在勞動爭議案件方面適用的證據規則,故較為合理的辦法是由二者共同制訂證據規則,並由勞動仲裁機關和法院統一適用。
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對於勞動仲裁是否適用證據規則有了一定的認識,勞動仲裁確實是有自身的證據規則的,這也坐實了勞動仲裁適用證據規則。但其規則與訴訟證據規則又是不盡相同的,這主要源於它們的制定主體不同,故在實踐中是會發生一定的衝突的。這也提醒我們,在遇到勞動爭議時,一定要同時瞭解仲裁規則和訴訟規則,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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