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屬於工資還是補償金?
一、代通知金屬於工資還是補償金?
由於代通知金不屬於工資而是屬於補償金,這是因為代通知金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但如果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
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為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為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為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為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實際上在法律上並沒有直接作為一項規定來保障員工的利益,而僅僅是要求沒有履行通知責任的公司必須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員工辭退後過渡期的必要費用,所以代通知金的意義大多數屬於公司補償給員工的物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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