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當月工資還是按平均工資哪個來計算?
我們在生活中,很多人都再企業中上班。企業並不是鐵飯碗,而是一個瓷飯碗,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會打破。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因為不可預料的會受到一定的傷害。勞動者,相比較於企業來説,是一個弱勢羣體,我們會有一筆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當月工資還是按平均工資計算,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代通知金當月工資還是按平均工資哪個來計算
代通知金是按基本工資算的。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來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自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在企業中上班,需要完成作為勞動者的義務,認真的完成企業要求的相關工作,認真的履行自己的職責,讓自己具有競爭力。對於企業而言,要誠信經營,保障每一個勞動者的勞動需要,提供相應的保障。代通知金當月工資還是按平均工資,這個是根據基本工資,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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