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什麼時候確立?
一、勞動關係什麼時候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二、單位不確認勞動關係怎麼辦
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應訴過程中都會否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勞動者負有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續,勞動者將在維權時陷入被動局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們建議勞動者應做到以下幾點:
1、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3、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4、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5、申請服務客户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户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
勞動關係的成立一般是以用人單位開始用工開始計算。而在之後就算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實也不影響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成立。只不過,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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