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一年辭退年假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未滿一年辭退年假補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未滿一年被辭退的經濟補償是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員工工作時間還不夠一年的情況下本來就不能享有年假,所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關於年假的任何補償。
二、休年假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勞動法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上規定的是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已經有一年以上的這部分職工才有年假,很顯然,本人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還不夠一年就被辭退了,在結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就和年假沒有任何的關係。不過,絕大多數的公司其實不會無故的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還得結合被辭退的原因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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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崗證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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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公司破產裁員還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首先,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裁減人員。其次,裁減人員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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