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嗎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嗎
1、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
2、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要看是什麼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2、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但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單位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不需要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辭退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並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期間,單位不能辭退員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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