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進行裁員,但是裁員還是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同時對於被裁減的人員,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
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
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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