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非法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一、試用期非法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非法辭退的規定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應當是以平時的工資乘以工作的年限為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經濟補償:
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下列情形下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裁減人員。
經濟補償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沒有相應規定。
二、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以下是按上述法律條文可以要求賠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濟補償它主要是指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違法辭退員工的狀況之下所使用的,當然這樣的一種適用在試用期當中也是完全可以進行的,比如説試用期當中所規定的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提前三天來進行通知,他和代通知金是一樣的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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