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範圍都有哪些
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那麼在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和公司在合同當中約定的相關條款就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時候,如果説公司想要無辜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又沒有什麼正當的藉口,就開始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使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範圍都有哪些?
一、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範圍都有哪些?
但是,實踐中,員工卻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其辭職系“被迫”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下面這些情形,則一般都將被認為員工的辭職是“被迫”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針對目前企業逼迫員工辭職現象日趨嚴重,有關人士建議:可以考慮設立“推定解僱制度”,即為了防止企業為迫使員工離開企業,使出“調換崗位法”、“下放基層法”、“降低待遇法”、“長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單方面地改變僱員的基本工作條件,如果僱員不願意接受而辭職,他或她等於被僱主變相解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僱主既沒有正當理由解僱,又沒有提前通知,僱主要對在被逼迫下的員工自動辭職,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相關法律中增設此制度,基於法律的預測和指引功能,企業此類行為將會減少,員工的職業穩定性將會增加。
二、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強迫勞動、停發、拖欠、剋扣工資、停繳社會保險以及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單位通過暴力或者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及時的為勞動者發放報酬,用人單位強制指示職工去從事一些危害人身安全的工作等,這些情況下就屬於被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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