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員工加班嗎
有的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出於本身生產的需要。但這也給一些單位可乘之機,甚至出現了隨意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那從我國法律角度分析,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員工加班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員工加班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法》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的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又進一步做了説明。具體的支付標準分為三個檔次:
1、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等同於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不低於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原則上來講,單位不能隨意安排員工加班,此時員工是有拒絕的權利的。並且單位不能因為員工拒絕了加班就扣工資,甚至將其開除。而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那麼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則員工是必須要加班的。但此時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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