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有的時候單位出於生產需要,而會安排員工在本來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外進行加班,其實也就是延遲了員工的工作時間。雖然大多數員工都會聽從安排進行加班,但也有因為私人事情不願意加班的,那此時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怎樣支付勞動者加班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即: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為100%,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加點的,計件單價按150%計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200%計算;在法定休假節日加班的,計件單價按300%計算。按上述計件單價乘以加班加點完成的計件數量等於應得加班加點計件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執行。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關於員工加班可以分為自願加班和安排加班,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時候需要實際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而這種情況下,原則上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安排,當然若出現特殊期情況,就必須要服從加班安排了。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非法定情況下是不能強迫員工加班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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