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將要退休員工可以嗎?
一、企業辭退將要退休員工可以嗎?
要退休的員工是不能進行辭退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年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着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着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款。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雖説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前提也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才能進行處理,而對於要退休的員工同樣也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這個是不能進行隨便的辭退,如果違法的實施自己的行為,那麼就會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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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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