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出離職,有補償金嗎?
一、主動提出離職,有補償金嗎?
正常情況下主動申請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其主動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什麼區別?
很多人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都有耳聞,那麼二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如下:
賠償金是指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照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會根據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國家之所以規定了此項條例也是為了保障每一位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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