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流水清單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嗎
通常我們認為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就是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有時候恰好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有的人就會想到工資流水清單。那麼工資流水清單能否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工資流水清單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嗎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一般情況下銀行的工資流水清單屬於上述的“工資支付憑證”,可以證明勞動關係,但是如果發放工資的單位與實際從事的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話,應當還要考慮整個證據鏈才能夠算作認定勞動關係的確鑿證據。其中包括考勤表、與單位負責人的談話錄音、工作制服、工作牌等。
三、勞動關係如何構成,構成勞動關係有哪些要件?
(一)勞動關係的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勞動關係的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三)勞動關係的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實踐中,只有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了勞動關係的,那麼才能據此對產生的勞動爭議作出處理。而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就需要提供相應的憑證才行,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是最好的,若沒有的話,那麼工資流水清單也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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