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立即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務合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雙方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辭退勞動者的,則需要相關賠償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合法的賠償。
二、強制辭退的司法解釋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 1;
3、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備法律效應的,雙方都應當主動遵守,如果用人單位私自違約並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以上就是有關強行辭退的標準,但如果員工存在違法的,不需要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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