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什麼不能扣押勞動者檔案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的15日內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否則將會面臨罰款。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者以與勞動者有其他未決糾紛為由拒不轉移相關檔案、社保等行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事關勞動者再就業及相關社會福利。扣押檔案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侵權行為。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學法、懂法,遵守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不要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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