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半年辭退需要代通知金嗎?
一、未滿半年辭退需要代通知金嗎?
未滿半年提前三十天或者是一個月提前通知勞動者的辭退時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的,但是如果沒有提前進行通知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關鍵點在於用人單位的辭退程序的合法性。
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 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辭退員工,未滿一年六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下需支付半個月。)
代通知金是指由於勞動單位沒有想勞動者提前告知辭退通知,支付的補償金。代通知金如果是完全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的話,有的單位就不會存在這項補償,但是大多數的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應該都會得到經濟補償金,即使是工作半年的也有這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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