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保留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難免會因為一些特殊的事情需要暫時的休息,需要暫時的與用人單位請長假。其實,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自己需要長期的休息或者請假,是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在符合家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我國保留勞動關係如何執行呢?
在我國保留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單位不能終止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也即在工傷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作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法律對輕微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限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所以勞動者受傷以後公司應當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資,可是《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資,卻沒有規定公司不支付工資法律會給予什麼樣的處罰,這是一法律漏洞。
關於保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問題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以及《刑法》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作法:
一、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受傷之後不支付停工工資的,工傷職工在提起仲裁時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如果因為用人單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而導致嚴重後果的,可以科以刑事處罰。
二、如果在工傷沒有處理完時,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工傷職工離廠,如上案例的話,輕則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15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後果同樣科以刑事處罰。
三、變通方法:
1、對於等級較輕的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按月支付工資,如果所付工資超出法規定的數額或是超出仲裁、判決的金額,可以在工傷職工所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如有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基金直接扣除返還給用人單位。
2、也可以每個月只支付不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用於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開支,其餘如上。
以上資料就是有關,在我國保留勞動關係如何執行的?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在我國勞動法中,如果自己遭受了工傷,需要長期休息,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生活當中,大家一定要懂得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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