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
在我國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很大發展的今天,人們更加關注自身權益,尤其是在勞動關係中。人們一般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約束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仲裁恢復勞動關係也可以請求賠償,那麼勞動仲裁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恢復勞動關係如何執行以及不執行如何補救
(一)勞動關係的恢復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判決應當恢復勞動關係的,那麼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復,恢復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單位一方違法解除之日,那麼對於這段時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福利都應該足額的補發給員工。很多當事人認為恢復勞動關係一定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關係就不能恢復,實際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這裏要分清楚勞動關係的恢復和勞動關係的履行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關係恢復了並不代表勞動關係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就一定會得到雙方的貫徹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講到的,仲裁裁決恢復了勞動關係,但是由於用人單位一方的態度,造成勞動關係的履行再次出現困難,但是這並不改變雙方仍然具有勞動關係這一事實。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補救方式。
如果員工確實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無非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再次明確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屬於再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經常發生,那麼員工可以依據《市條例》和《違反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解除,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工作崗位和辦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後者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規定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恢復勞動關係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可以在兩項請求中選擇: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而該選擇權在勞動者。
首先恢復勞動關係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只需要按照仲裁書執行即可,如果相關單位不執行,那麼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單位要求賠償或者經濟補償金。職工在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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