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嗎?
一、公司辭退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嗎?
公司辭退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的,因為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了,如果補償一個月工資是代通知金,那麼不需要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總之,公司雖然有合理合法的權利將他們認為不適合或者存在違法過錯的員工辭退掉,但是這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任意而為之,隨時開除的情況肯定是要建立在已經明確告知並且讓員工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否則員工可能會有突然失去收入而生活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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