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情況下使用童工怎麼處理
一、未知情況下使用童工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使用假身份證,導致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童工,用人單位是非主觀意識。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二、僱傭未成年工怎麼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4、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增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5、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如果是未知情況下使用童工的話,那麼是可以從輕進行處罰的。用人單位僱傭未成年工處罰五千元。並且還需要將未成年工返回居住地,並且交給監護人進行監管,同時在路程當中的交通費和住宿費應該由用人單位全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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