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納個税嗎
一、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納個税嗎
加班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加班費計入員工工資總額,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佈)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加班可調休不給加班費合理嗎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
屬於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
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
在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加班費或工資的一部分到年底再發。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那加班費拖到年底才發就屬於拖欠工資,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要求補齊所欠工資,也可以以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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