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上班有工資嗎?
一、疫情不上班有工資嗎?
不上班也是有工資的;在隔離留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仍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不得以缺勤或曠工扣發和減發。獎金和效益工資等需要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如果有人因為疫情正在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且企業原則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預告解除或預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於工資,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肯定不是最低工資標準,而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正常出勤狀態下即可獲得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因疫情影響,企業能延遲發放工資嗎?
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長和復工延遲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在復工後的最近工作日發放工資。同時,企業應注意告知員工延遲發放事宜。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因此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的,在履行相應的程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三、在疫情的影響下單位可不可以推遲發放或者只發放一部分工資?
要結合情況具體來看。
如果單位發工資的時間是在延遲復工期內,那麼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的。
如果是因為單位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需要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是需要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為疫情的影響不能進行上班的,那麼對於用人單位也應該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報酬,但如果單位爭得上級的同意要求復工的而員工不想工作的,那麼對於此行為,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用給予任何的報酬,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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