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單位辭退臨時工補償有嗎
一、政府單位辭退臨時工補償有嗎
如果長期臨時工和用工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用工單位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招臨時工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需引起注意。
2、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瞭,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麼、發展空間有多大,也避免了過於頻繁地“跳槽”,不利於自己的成長。
3、勞動報酬和福利。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後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法力爭。
4、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它事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一般在市面上比較常見的工作形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而非全日制用工其實就是屬於日常常見的臨時工,對於臨時工終止的時候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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