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週末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節假日週末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由此可見,節假日加班和週末加班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不一樣的,不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該在勞動合同當中都有明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話應該按照自己每小時的實際工資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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