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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如何規定?

一、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如何規定?

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如何規定?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也可以被解除,固定是相對而言的,其本質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相同的。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

(1)員工有重大過錯,導致用人單位出現重大損失的;

(2)員工違反制度或紀律,拒不改正,符合用人單位制度中開除情形的;

(3)員工因自身傷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的;

(4)用人單位出現經營困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面或者經與員工協商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通常按照法律規定以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工作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的,應當按照原標準的雙倍進行賠償。

標籤:合同工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