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為新冠肺炎被隔離期間工資怎麼辦?
一、確診為新冠肺炎被隔離期間工資怎麼辦?
就是按正常工資來進行發放。
工作報酬意味着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説隔離期間發放的工資既不是最低工資標準,也不是病假工資,而是勞動者正常出勤情況下獲取的工資福利待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採取公共衞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則更為明確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的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受疫情影響單位直接讓員工休假,是不是就可以不發或少發工資?
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一致以後可以。
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這個輪休假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被隔離而導致無法上班,在這個“生產經營困難”的前提下,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以後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
綜合上面所説的,新員工被隔離而不能正常工作的,那麼這種情形也是需要提供正常的工資,不能有任何扣剋的行為,而且在此期間因需要進行治療的,那麼這個時間段也不會被計入到醫療的期限之內,所以,勞動者的權益就應該要依法的進行保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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