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加班費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麼?
一、舉證加班費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麼?
舉證加班費最有力的證據包括加班審批表、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加班費支付協議等,具體可以證明職員自己加班了的證據如下:
1、勞動合同已規定存在加班的條款。有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明確本單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況,例如每週工作6天,這實際上是一個加班的合同條款。
2、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陳述其有加班事實,用人單位明確認可的,一般進行規範管理的用人單位,如果確有加班的,用人單位均會認可,因為在工資發放記錄上會有加班工資。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勞動者提供的視聽資料顯示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員明確承認涉及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保存在該單位的。這一項涉及的是取證的問題。
4、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勞動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記錄或者電子郵件顯示有加班的事實存在的。電子證據取證複雜,應由專業人員幫助。
5、與公司有關的考勤記錄、工資單等能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注意這些證據必須與單位存在關聯性方可作為有效的證據。
6、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為證據員工的工資標準,提供了工資領取記錄,但工資領取記錄明確記載有加班費的存在。
7、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考勤管理制度等。該證據可以視為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提供該考勤記錄,應承擔不利後果。
8、加班審批表。不少用人單位存在加班審批制度,加班審批表足以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在實務中遠不止這八類證據,只要能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的,都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提供。
二、職員主張獲得加班費的請求時,一般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單位要求職員加班,但是卻不支付加班費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之中是時有發生的,對於此部分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員來説,如果希望單位按照規定向自己支付加班費,那麼一般需要收集相關證明自己確實加班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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