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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離的臨時工有工資嗎?

一、被隔離的臨時工有工資嗎?

被隔離的臨時工有工資嗎?

正常領取工資。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支付,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 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企業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給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應按勞動合同來支付。

二、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應當根據《勞動法》明確規定的三種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執行,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鈎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隔離的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有勞動關係,那麼就需要按規定發放正常的工資,同時也要發放勞動者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但如果休息的時間太長的話,那麼所給予的標準又會不一樣,所以,是屬於勞動者的工資就應該要如實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