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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時效中斷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中斷嗎?

申請工傷認定時效中斷嗎?

申請工傷認定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設立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的目的,一是督促勞動者儘快行使權利;二是便於工傷認定,避免因時間流逝造成證據滅失,防止工傷認定爭議。因此,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屬於請求權範疇,即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有別於只適用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而類似於訴訟時效

工傷認定申請期間應當與訴訟時效一樣可以中止、中斷。儘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未明確規定1年申請期間的中止和中斷,但國務院法制辦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説明1年申請時效非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雖然該覆函僅是明確了不可抗力可以構成1年申請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沒有表明是否還具有其他類似中止、中斷的情形,但是,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羣體的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1年的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應認定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不能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作出對勞動者而言屬於不可抗力。勞動者由於該不可抗力阻礙了工傷認定申請,障礙消除後理應恢復工傷認定申請期間。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若是職員想要獲得單位支付的工傷賠償金,那麼首先需要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在一般情形下,此請求需要在受傷事故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