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時所必需要經歷的步驟,只有取得了工傷認定的結果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具體賠償金額。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用人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勞動者工傷認定的申請。那麼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申報工傷認定超時了怎麼辦?
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及申請人
工傷員工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在申請做工傷補償的數額需待傷殘鑑定後確定。
二、申報工傷認定雖超時也能認定嗎?
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職工受傷後不積極履行這項義務,最終導致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限,那麼由此引發的後果和責任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到司法部門的指定鑑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需要攜帶的材料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等。如果超出工傷認定時間,那麼勞動者可以在發生事故一年之內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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