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裏,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勞動者存在過失能認定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僅規定了不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職工從事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不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不影響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因果關係的成立。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一般均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違反操作規程等過失,如果將職工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本意,也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而且,只要屬於工傷,就享受工傷保險全部待遇,不存在因職工過失而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問題。
有些時候雖然勞動者是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工作範圍內人身受到了傷害,不過考慮到具體情況的不同,可能並不一律認定為工傷。另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還沒有工作或者不在工作場所內,但由於符合了規定的條件,那也是會按照工傷對待處理,比如交通事故工傷,這就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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