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工傷認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一般是由工作人員按照提供的材料,同時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作出認定,此時工傷認定的情形是早已經規定好了的,就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那到達法律中給予工傷認定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給予工傷認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的範圍作了詳細的規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假證件員工受工傷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遇見這樣的無效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還沒解除或確認無效前,此員工就發生了工傷,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法學原理認為,勞動合同的無效屬於自始無效,也就是説從一開始就沒有發生過效力。那無效之後,已經工作的這段時間如何來處理相關權利義務呢?《勞動合同法》只在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樣把勞動報酬的問題給確定了,但卻沒有提到其他勞動權利義務。而其他權利義務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就是發生工傷。
如果要將此員工依照工傷程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話,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問題:現在社會保險都是根據身份證號碼來確定權利人的,如果證件是假的,其權利的歸屬就會發生爭議,這必將帶來社會保險待遇無法享受的問題。按照過錯責任分析,員工拿假證件進公司,其過錯是在員工方,其無法享受的待遇要單位來承擔似乎有不公平之處。
此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合同無效所確定的原則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是員工持假證件導致相關待遇無法享受的,由員工本人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沒有依法購買社會保險的,則雙方各自根據自己的過錯分擔責任。
同時也明確了在哪些情況下是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的,這也是需要當事人在申請認定的時候注意的。不過要是對認定結果不服的話,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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