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什麼情況下鑑定工傷?
一、法律中規定什麼情況下鑑定工傷?
法律中規定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一些傷害情況下鑑定工傷。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二、工傷賠償的期限是多久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工傷賠償是有不同的程序規定的,首先第1個步驟就是需要進行工傷的認定,只有在確定是屬於工傷的狀況之下,才能夠進行下一個勞動能力的鑑定,也就是確定最終需要賠償多少錢。所以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必備的流程來完成工傷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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