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關係如何主張工傷賠償
如果被駁回,就無法申請工傷賠償了,建議提起訴訟,可以做個傷殘鑑定,向對方主張侵權費用,判決也會判的很快。
(1)、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2)、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而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
注意是否構成勞動關係與是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不是一回事!雖然沒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然可能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因此憑仲裁或法院駁回勞動關係的終審裁判文書到所在地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
1.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勞動關係就不可能認定工傷。
2.少數特殊情況,沒有勞動關係也能認定工傷,除了下面答主所説的非法轉包、非法分包義務,還包括掛靠。這兩種情況都沒有勞動關係,但不影響工傷認定。
3.工傷賠償必須要有工傷認定,缺少這個前提,就不可能拿到工傷賠償。
4.如果屬於上面兩種特殊情況,不用管勞動關係,直接要求工傷認定部門做認定就行了。
人民法院同意這類工傷鑑定後,按照工傷鑑定報告要求賠償自身的實際損失。在治療期間的治療費用、醫藥費用、交通費用、誤工費用等,按照這類人員的實際情況和工傷鑑定報告,計算工傷勞動者的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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