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實際上工傷鑑定的結論沒有必要專門用第二次的去檢驗第一次的鑑定報告,而之所以會產生第二次的鑑定結果,無非也是當事人對第一次的鑑定結論是不認同的。可是在第二次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自身也會非常擔心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但是兩次鑑定的結論一樣不一樣的這個誰也不知道,具體要看鑑定結論了。
一、在我國工傷傷殘鑑定第一和第二次的結果一樣嗎?
一般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兩次工傷鑑定的結果應該是一樣的,工傷鑑定是屬於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兩次鑑定結果不一樣,那麼以最後一次鑑定結果為準。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複查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 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對複查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後,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誰也不敢絕對的就保證工傷鑑定的結果和第一次就有什麼不一樣的,只能説是兩次結果不一樣的時候以第二次為準,且第二次就是最終的測定結果了。但根據實際操作來看,如果第一次鑑定整個過程都非常規範,第二次不會和第一次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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