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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工傷鑑定怎樣申請?

第二次工傷鑑定怎樣申請?

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的是同次工傷,申請再次鑑定無需再次申請工傷認定,提交下列材料: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和複印件;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完整病歷材料;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説,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説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到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後將第一次鑑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你第一次鑑定的機構,由他們把資料封存,然後你等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你帶資料去鑑定,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後,出具的鑑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省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如果對於對於工傷鑑定有着異議的情況下,可以向上一級工傷鑑定單位進行工傷鑑定,對於工傷二次鑑定可以由本人或者親屬、勞動單位、工會所進行提出,並且提交相關規定材料即可獲得第二次勞動申請,不過必須在一次申請後的15日內進行提出。

標籤: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