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工傷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2.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3.作出決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醫療衞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4.救濟程序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也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即,可申請複查後申請再次鑑定或者直接申請再次鑑定)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利益的,此時我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以避免在遇到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或者是工傷的時候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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